欧洲 快讯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国际时讯)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国际时讯

2011年3月

    百思通律师事务所2010年年度回顾

    2011年3月22日,百思通律师事务所公布了它的2010年年度回顾报告,该报告包括有关其2010年度的重要事实和数据,以及有意义的(法规)发展和重要案例。

     

    资本市场/投资管理
    在欧盟发布招股书的要求得到简化
    内幕信息披露在欧盟变得更加严格

    公司/并购
    欧洲和荷兰的并购趋势与机会
    欧盟委员会公布有关欧洲公司的评估报告

    竞争/反垄断
    欧盟委员会对11家航空货运公司开出了总额为7.99亿欧元的罚单

    诉讼/仲裁
    保险公司不能运用与性别有关的因素来确定保费和保险金
    欧盟委员会征求有关欧盟集体诉讼未来的意见

    知识产权
    扣押过境货物:荷兰海关是否有权这么做?

    航空/排放交易
    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中对欧盟及非欧盟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限制

    资本市场/投资管理

    在欧盟发布招股书的要求得到简化

    在公开发行证券(譬如股票、债券及衍生工具等)以募集资本,以及/或证券获准在一家位于欧盟某成员国(或在其境内运营的)受监管的证交所上市交易时,欧盟法律要求发行人公布由适当监管机构批准的招股书。

    2010年12月31日,欧盟《修订指令》(Directive 2010/73/EU) 对欧盟《招股书指令》 (Directive 2003/71 EC) 和《透明度指令》 (Directive 2004/109/EC) 进行了修改,以减轻与发布招股书有关的行政负担。其主要变化是:

    • 现在可以在无需发布招股书的情况下向更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因为门槛已从每个成员国(除合格投资者以外的)100人提高至150人;
    • 总价值低于500万欧元的证券发行,现在已不属于《招股书指令》的管辖范围,这表示以前低于250万欧元的豁免价值得到提高;
    • 每位投资人最低10万欧元(或同等价值)总对价的证券发行现在被豁免(发布招股书),因此和以前的最低5万欧元相比,门槛提高了一倍。

    《修订指令》进行的上述修改以及其他所有修改,最迟必须在2012年7月1日以前在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中执行。

     对《招股书指令》和《透明度指令》进行修改的《修订指令》(Directive 2010/73/EU)

     

    内幕信息披露在欧盟变得更加严格

    根据欧盟法律,在欧盟受监管市场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及时和公开披露对其有直接影响的任何内幕信息。德国人Bundesgerichtshof已就该等内幕信息的披露时机问题向欧洲法院进行请示。在此特别案例中,投资人声称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为公司首席执行官的离职只是在做出该决定的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后才予以公布。投资人表示,该首席执行官早几天就已经向公司监事会主席提出了离职的意向。

    Bundesgerichtshof向欧洲法院询问:在什么时候能合理的预计一些情形将会出现,也就是说何时达到存在“内幕消息”的法律标准。Bundesgerichtshof还询问欧洲法院,是否有义务在某个未来事件发生以前立即披露目前所采取的步骤(例如签署一份拟议收购的意向书等)——即使目前还不确定该未来事件是否真的会发生。Bundesgerichtshof提出的这两个问题,指出了内幕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目前尚不明确的地方。如果欧洲法院采取Bundesgerichtshof建议的立场,则某些情况下的内幕信息必须在早于目前市场上所认为的阶段予以披露。有关此案的任何进展,都将纳入我们后续的《欧洲法律快讯》或《法律简讯》中。

    Bundesgerichtshof的文章德语

     

    公司/并购

    欧洲和荷兰的并购趋势与机会

    随着市场形势趋稳、信贷市场恢复以及企业部门业绩增长,2009至2010年的欧洲并购市场获得了显著的增长。能源交易约占整个并购交易价值的四分之一,且亚洲买家在这方面的兴趣不减。以强劲的私募退出活动为标志的消费类交易以及由大银行处置的资产,也是去年并购市场中的亮点。

    2010年,荷兰并购市场显示了谨慎的增长趋势。交易价值从金融危机以来首次增长,且由私募股权驱动的交易价值继续增长。尽管发生了金融危机,但外国投资者在2010年下半年似乎已被吸引至荷兰,而且第一次,有将近75%的交易为跨境交易。荷兰市场上最积极的买家来自美国、英国和德国。考虑到全球日益增长的收益预期以及预计净债务率会减少,2011年的并购市场似乎还会增长。

    百思通律师事务所已成为这一轮增长趋势的一部分,在最新出炉的荷兰律所交易价值排名中名列前茅,其2010年处理的交易价值总计达226.4亿欧元。该项排名还将我们的四位合伙人列入(处理交易价值最多的)前十位法律顾问行列。

    资料来源Overfusies》和《 Mergermarket》。

     

    欧盟委员会公布有关欧洲公司的评估报告

    欧洲公司(或SE - Societas Europaea)是一个根据欧盟法律成立的法律实体。SE为在一个以上欧盟成员国运营的公司提供了(根据欧盟法律)将其自己成立为一家单一公司的选择。欧洲公司可根据一组规则以及一个统一的管理和报告制度来在全欧盟运营。2010年1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在实践中适用《欧洲公司条例》(Regulation (EC) 2157/2001) 的评估报告。

    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6月25日,已登记/注册了595家欧洲公司。报告指出了影响成立一家欧洲公司的积极因素,同时也承认在适用《欧洲公司条例》时存在的若干实际问题:

    积极因素

    • 可跨境转移登记/注册地
    • 可进行更好的机构重组
    • 保护少数股东和第三方权益

    实际问题

    • 成立成本和程序
    • 《欧洲公司条例》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之间的对接

    欧盟委员会指出,它目前正在考虑对《欧洲公司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以便于2012年提出建议(如果合适)。

    欧盟委员会的报告以及有关欧洲公司的更多信息  

     

    竞争/反垄断

    欧盟委员会对11家航空货运公司开出了总额为7.99亿欧元的罚单

    欧盟委员会对11家航空(货运)公司(包括加拿大航空、国泰航空、卢森堡国际货运航空、日本航空、新加坡航空、澳大利亚航空、智利国际航空、北欧航空、英国航空、法国航空、荷兰皇家航空和荷兰马丁航空)参与和欧盟内部及往欧盟以外国家航线的燃油和安全附加费有关的全球性价格垄断联盟处以了罚款。美国司法部会同欧盟委员会及韩国竞争主管机关,于2006年2月启动了对该价格垄断联盟的调查。

    由于该价格垄断联盟而蒙受损失因而寻求经济赔偿的客户,迄今已经在澳大利亚、美国、法国、英国和荷兰发起了损失索赔。而在美国,北欧航空、汉莎航空、法国航空、荷兰皇家航空以及荷兰马丁航空,已同意向这些客户支付总额约为1.86亿美元的和解金。荷兰拥有进行集体索赔集体和解的有利条件,因为荷兰法院去年裁定,一桩集体索赔集体和解案,可在能“选择退出”的基础上,宣布对全球所有集体索赔成员有效。荷兰这项(宣布有效的)裁定须由全体欧盟成员国根据《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以及由瑞士、爱尔兰和挪威根据《卢加诺协定》予以承认。

    包含此案更多详情的《欧盟竞争简讯》

     

    诉讼/仲裁

    保险公司不能运用与性别有关的因素来确定保费和保险金

    2011年3月1日,欧洲法院宣布了它对(人们)等待已久的Test-Achats 案的裁决。该案起因于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对欧盟第2004/113/EC号指令 (2004 Directive)  第5(2) 条中的免除规定是否符合作为欧盟基本人权的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提出质疑。该免除规定允许保险公司利用基于性别的因素来确定保单中的保费和保险金,以及在提供保险服务时使用基于性别的差别化条款。

    欧洲法院裁定,欧盟第2004/113/EC号指令第5(2) 条中的免除规定无效。不过欧洲法院也给予了一个暂缓执行的过渡期。其结果是,从2012年12月21日起,使用基于性别的因素来确定保单中的保费和保险金将被视为违法。这对于欧洲许多将性别作为普通和人寿保险保单定价因素的保险公司将有很大的影响。

    有关Test-Achats案的《法律简讯》

     

    欧盟委员会征求有关欧盟集体诉讼未来的意见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2月4日发起了一项旨在协调欧盟集体诉讼的公开征求意见。违反欧盟法律可能会引起集体诉讼,但就欧盟法律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而言,欧盟27个成员国的程序法有很大的不同,欧盟委员会希望通过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来确定适用于欧盟集体诉讼的法律原则。

    目前尚不清楚欧盟委员会是否会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来决定集体索赔可能适合于欧盟立法。同时,荷兰是唯一一个在能“选择退出”的基础上,对全球所有集体索赔成员宣布一项集体索赔集体和解裁定有效的欧盟国家。荷兰这项(宣布有效的)裁定须由全体欧盟成员国根据《布鲁塞尔第一条例》以及由瑞士、爱尔兰和挪威根据《卢加诺协定》予以承认。从2005年实施相关法令起,已对五桩案子进行了“宣布有效”裁定。第六桩有关针对两家瑞士公司的证券集体索赔案尚未裁定。

    有关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欧盟新闻

    有关荷兰集体索赔国际集体和解的《法律简讯》

     

    知识产权

    扣押过境货物荷兰海关是否有权这么做

    根据欧盟《反盗版条例》(Regulation (EC) 1383/2003),欧盟各成员国海关有权扣押或暂缓放行货物——如果该批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反盗版条例》几乎覆盖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设计权和版权等。该《条例》不适用于在欧盟内部运输的货物以及合法的平行进口货物。在荷兰,人们对《反盗版条例》也适用于过境货物这一点并非没有争论:货物只不过是从欧盟以外的一个国家过境荷兰到另一个欧盟以外的国家。荷兰海关扣押过境非专利药品(仿制药品)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论。

    继英国上诉法院和安特卫普初审法院提出疑问后,现在欧洲法院也将提出类似的问题即:荷兰海关是否有权依据《反盗版条例》来扣押过境货物。在欧洲法院做出裁决前,总法律顾问Cruz Villalón于2011年2月11日提出了他的意见。Cruz Villalón在其意见中指出,“如果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货物为假冒产品并将投放欧盟市场,则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扣押该批过境货物。一旦欧洲法院的裁决公布(可能在今年),我们即会将其纳入我们后续的《欧洲法律快讯》或《法律简讯》中。

    有关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意见的《法律简讯》

     

    航空/排放交易

    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中对欧盟及非欧盟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限制

    根据欧盟《航空指令》(Directive 2008/101/EC),到2012年1月1日,航空运输业将成为纳入欧盟排放交易计划 (EU ETS) 中的又一个行业,欧盟排放交易计划是一个旨在减少欧洲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峰值排放量和交易制度。和已纳入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中的工业企业一样,大约 4,000家在欧盟机场抵港和离港的(欧盟及国际)航空公司,将获得可上市交易的排放许可(航空准排量)——覆盖在欧盟机场抵港和离港的航班每年一定水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欧盟委员会给航空运输业规定的峰值排放量数额目前尚不清楚。2011年3月7日,欧盟公布了它对以往航空排放量的决定(2004、2005和2006年的年平均值),并以此来作为计算相关航空公司的峰值排放量和航空准排量的依据。

    根据该公布的数据,2012年以及2013年(及往后)每年发放的航空准排量,将分别比2004年至2006年年平均排放量减少3% 和5%,并且只有82%的航空准排量将免费发放给航空公司。为有资格获得免费的航空准排量,各航空公司须在2011年3月31日以前提交一份由第三方审核的有关其2010年排放量的报告。不遵守此项规定,可能导致航空公司必须在市场上购买其所需的全部准排量。一般地讲,不遵守《航空指令》可能会使欧盟委员会对相关航空公司发出运营禁令。对各航空公司的免费(准排量)分配将在2012年2月28日前进行,且分配计算将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将于2011年9月30日前公布的)2010年基数来进行。

    有关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中的更多详情

联系人

如您对本要闻有任何疑问请联系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您所知悉的的联系人或联系以下主要联络人。


阿姆斯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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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martijn.snoep@debrauw.com

Kees Peijster - 裴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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